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7-03-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
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恒通科技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
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
议为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公司股东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景泰”)向上述
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数额以公
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信
期限亦以公司、担保方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晨光景泰持有公司30,8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4%,为公司的第二大
股东,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谭黎明直接控制的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法人的认定标准,本次交易
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由于本次晨光景泰向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
保费用,实质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零,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晨光景泰成立于 2010 年 7 月,注册资本 5139.2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号为 91110111558507900Q 号,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大楼 203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秋艳,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王秋艳 43,563,214.00 84.77%
王玉莲 5,653,120.00 11.00%
谭黎明 1,622,333.00 3.16%
李德 233,333.00 0.45%
许忠 200,000.00 0.39%
申海军 100,000.00 0.19%
倪绍良 20,000.00 0.04%
合计 51,392,000.00 100.00%
2、历史沿革
晨光景泰成立于 2010 年 7 月,注册资本 200 万元,2015 年 7 月增资至 5139.2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股东晨光
景泰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
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担保方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
担保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晨光景泰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
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
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公司股东晨光景泰借款人
民币 9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借款利息金额约
979 万元。截至披露日,上述借款尚未完全清偿。
自 2017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股东晨光景泰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
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均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均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
议案提交到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王秋艳女士、王玉莲女士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
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股东晨光
景泰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
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股东对公
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5、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股东晨光景泰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恒通科技的股东向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包括:关联交易的背景和资金用途,关联交易拟签订的
协议基本情况以及是否收取担保费用、是否存在反担保情况;查阅了该事项的相
关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等资料;并就该事项与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进行了
沟通。在履行上述核查义务后,保荐机构认为:
恒通科技本次股东向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关联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孙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