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16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恒通创
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股东北京晨光
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申
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
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东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不超过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管理担保。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大连恒通远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远大”)51%的
股权,该公司为恒通科技再生资源业务的重要控股公司。本次恒通远大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有利于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问题。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孙志强先生
共同拟为恒通远大向银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解决了恒通远大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
恒通远大作为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良好,发展前景较好,且控股子公司的少
数股东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将为上述担保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形式的反担保,上述担保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
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孙志强先生共同为恒通远大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