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7-03-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恒通科技 2016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由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2010 年 9
月 29 日,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整体变更设立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11011100987838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合成材料行业与建筑材料行业交叉领域发展所产生的新
兴行业,其产品本身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业中的高分子复合材料制造子行业,其应
用领域则属于建筑材料制造业中的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子行业。公司经营范围:许
可经营项目,加工木塑制品,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机械设备、模具,回收
废旧物品,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二、公司内部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北京恒通远景进出口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恒通赛木木塑制品有限公司、吐鲁番恒通赛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恒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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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信远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恒通远大再生资源有限公
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风
险评估及对策、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募集资金管理,
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沟通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上述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
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注册会计师发现
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其他可能影响报表
使用者正确作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缺陷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严
重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或等于公司
资产总额 2%的错报。
重要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公司资产总
额 2%,但大于或等于公司资产总额 1%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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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决
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
系统性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公司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缺陷。
重要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
罚;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一般失误;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
整改;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缺陷。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公司净资产的 5%。
重要缺陷: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公司净资产的 5%,但大于或等于公
司净资产的 2.5%。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它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内部的控制信息。
2017 年,公司将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内
部控制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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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的不断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
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
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恒通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对恒通科技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论证:(1)查阅恒通科技的各项业务制度及管理制度,三会会议资料,信息
披露文件,各类原始凭证等,并列席公司三会会议;(2)与恒通科技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
检查其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3)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
施情况、内部控制监督、信息系统与沟通等方面,查阅分析恒通科技内控制度安
排。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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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孙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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