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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4-11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8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
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已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
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
监事会主席宋爱军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配股发行证
券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配股发行证券的各项条
件。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证券的方案为:

       1. 股票种类和面值

                                        1
    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照每 10 股配售不超过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94,680,000 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58,404,000 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
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最
终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孙志强承诺以现金形式按持股比例全额认购其可获得的配售
股份。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1)定价原则

    ①采用市价折扣法进行定价;

    ②本次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③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
虑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④遵循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2
       (2)配股价格

       依据本次配股的定价原则,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
股方案后另行确定)。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
享有。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 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 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采取代销方式。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3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期   投资总额(万元)
                                                                          资金额(万元)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1                                            18个月         55,826.76          45,000.00
                   (江苏宿迁)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2                                            12个月          3,000.00           2,500.00
                   (新疆喀什)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3                                            12个月          8,130.00           3,000.00
                 (新疆吐鲁番)
 4                补充流动资金                  -                    -                  -


       上表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金额不超过 14,500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与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之间的差额,公司将通过银行
贷款或自有资金予以补足。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至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
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逐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同意签署《北京恒通创新赛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北京恒通
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函》。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 202107 号
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01680033 号《审计报告》不存
在差异。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 202108 号
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01680026 号《审计报告》不存
在差异。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对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配股中介服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配股的需要,为确保本次配股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聘请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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