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1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通
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就配股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配股发行证券(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
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本次配股发行证券涉及的相关议案
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配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 本次配股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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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
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5. 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意
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
次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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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
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申士兵 王炳明 虞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