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1-27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上市公司”、“公
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1号)核准,公司以2017年12月18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通
科技总股本194,680,000 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截至2017年12月27日止,公司实际配售股数51,232,33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
行价11.1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69,703,58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20,030.5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683,556.9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
月27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20204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
市公司对募集资金已建立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配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文件
金投资金额
《关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智能制造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宿区发改备【2017】7 号)
1 智能制造项目 55,826.76 45,000 和《关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江苏宿迁) 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内容和投
资额变更的备案通知书》(宿
区发改备【2017】21 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备案登记证》(备案证编号:
2 智能制造项目 3,000 2,500
喀经开发促备案变更【2017】
(新疆喀什)
003 号)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企业
3 智能制造项目 8,130 3,000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
(新疆吐鲁番) 证编号:2017006)
4 补充流动资金 - -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与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之间的差额,公司将通过银行
贷款或自有资金予以补足。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至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本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
自2017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至
2017年12月26日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
民币11,61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实际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 金金额 投入金额 置换金额
装配式建筑部品
1 部件智能制造项 45,000.00 45,000.00 11,273.86 11,273.86
目(江苏宿迁)
装配式建筑部品
2 部件智能制造项 2,500.00 2,500.00 153.54 153.54
目(新疆喀什)
装配式建筑部品
3 部件智能制造项 3,000.00 3,000.00 191.66 191.66
目(新疆吐鲁番)
4 补充流动资金 - 5,068.36
合计 50,500.00 55,568.36 11,619.06 11,619.06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本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期间累
计已实际支付金额。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11,619.06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置换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619.06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2018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
11,619.06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
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
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202020号)认为:以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的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要求编制。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查阅了相关凭证、董事会
会议资料、监事会会议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
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要求。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
违反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后续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亮 崔洪军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