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05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做出的自愿
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本次豁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 萌 王炳明 李冬梅
201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