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116 受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所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 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地 点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5 号。 5、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6、 2020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孙志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持有公司 156,414,0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63.605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 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清点 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2,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28%;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7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41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392,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2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17,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87%。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孙志强、诸城晨光景泰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王秋艳、王玉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76,199 股,占出席会议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孙志强、诸城晨光景泰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王秋艳、王玉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5,676,199 股,占出席会议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1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中,议案九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议案十和议案十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除 议案九、议案十、议案十一以外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所有议案,经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郭斌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 黄宇聪 2020 年 5 月 14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