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8-01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通
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变更后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更加匹配,反映公司未
来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名称拟进行变更,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
公司名称的条款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
司章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萌 王炳明 李冬梅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