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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装配: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2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
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李宏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和第 3.2.5 条规定之情形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

    2、经充分了解李宏先生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
李宏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宏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与中铁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关于公司与中铁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铁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定价原则公允,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中铁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炳明                    李冬梅                     林萌




                                                     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