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中铁装配式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配”或“公司”)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铁装配的持续督导期
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 马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郑雷钢 崔洪军
联系电话 021-2315 388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 300374
注册资本 245,912,337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 孙宝良
董事会秘书 谭黎明
联系电话 010-579616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1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方投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
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
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原保荐代表人王亮工作变动,由郑雷钢接替持续
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 无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郑雷钢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