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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8-07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
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2018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196,28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2.9191%。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366,684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22.87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29,60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10.04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142,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4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7      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185,8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31,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6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0,741,2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11%;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弃权
4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68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1153%;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
弃权 4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416%。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丁芸女士、范贵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丁芸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3,25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的 91.29%,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198,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

    4.02   选举范贵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3,25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的 91.29%,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198,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




    5.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杨宏皞先生、曲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杨宏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3,25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的 91.29%,当选。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198,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

    5.02   选举曲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3,25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的 91.29%,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198,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