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
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