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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
                                        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