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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8-10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
坊路 10 号 1+1 大厦 3 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434,29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3.7269%。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863,655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23.77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570,644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9.952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277,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418,8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35%;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61,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35%;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039,9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79%;反对 393,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82,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5543%;反对 393,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31%;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