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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6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
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
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一致认为:因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离职,公司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部分股票期权,同时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二、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6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6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三、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
发展的需要,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