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0-07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22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689,50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2.6198%。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265,183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15.3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424,32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7.253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758,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
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3,679,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39%;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48,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32%;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3,679,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39%;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48,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32%;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3,679,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39%;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48,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32%;反对 10,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