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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