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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关于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21-01-2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1-016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 月 27 日,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
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资本”)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


一、公司与中移资本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签订时间

    2021 年 1 月 27 日

    (二)本次认购方案

    1、认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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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拟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413.00 万股(含本数),认购金
额为不超过 49,977.81 万元(含本数)。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
的前述股票。若本次认购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本次发行核准要求予
以调减,导致发行股数不足本协议约定数量的,则乙方认购金额及数量届时将相

应调整。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东方通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在调整后,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应为整数,精
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舍去小数部分取整数。

    2、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即 2021 年 1 月 28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东方通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为 35.37 元。

    若东方通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3、认购金额及价款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及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终认购股票
数量、认购金额等)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
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上述认购款在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验资、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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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锁定,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

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在符合上述约定的前提下,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拟进行股票减持的,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东方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2、东方通本次发行股票获得深交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3、乙方或其关联方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如本次发行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提出其他强制性审

批要求或豁免部分上述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若因以上条款约定的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本协议
一方不得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但本协议项下第七条保密条款及第十条至第十
四条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自本协议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双方同意,若审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在审核本次发
行过程中对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
善意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

变更及补充。

       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2、若出现以上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能在批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届满时全部实现或满足的情形,任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重组、被依法撤销、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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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若在本协议签订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之日的任何时间,本协议任何
一方作出的声明、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正确,或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约定或义务且该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

通知,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5、如在本协议签订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之日的任何时间,发行人的整
体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重大不利变化(上述重大
不利变化是指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超过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 2020 年期末经
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8.2.5 条所规定的重大风险事项),发行人未能向认购方提出令认购方满意的

补救措施,则认购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终止本协议;

    6、在本次发行完成日前,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未能就发行人本次向其发行的股票完成缴纳全部认购

款或终止认购,认购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终止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
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获得①东方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②深交所审核通过,或③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
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变更或终止本次发行事宜的,或者乙方或其关联方未完
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的,不构成甲方或乙方违约,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将不视
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
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以及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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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中移资本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