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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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
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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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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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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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二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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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如总经
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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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二)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
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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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
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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