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1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目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进展需要,为进一步加深战略
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移资本母公司中国移动间的战略合
作,基于公司与中移资本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中移资本、中国移动共同签
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用以明确协同目标,规划协同举措,匹配战略资源,牵引各
方进一步细化落实战略协议,达成协同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对象中黄永军先生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
关联方,黄永军先生认购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且该事项早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
施完成日期,根据《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
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等事宜与公司实际控制
人黄永军先生签署《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且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且该事项早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实施完成日期,根据《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
议》之约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等事宜与本次
发行认购对象中移资本签订《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之股份
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时,认购协议约定的中移资本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
票锁定期由“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调整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与本次
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程贤权 丁芸 范贵福
20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