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7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2 一、推荐结论................................................................................................................... 12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3 六、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 28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30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付林、韩东、司子健、 张德平、李兴刚 有限责任公司 李泽众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德平女士,注册保荐代表人,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祖名股份( 003030)IPO、长源东谷 (603950)IPO、华森制药(002907)IPO、鸿达兴业(002002)公开发行可 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李兴刚先生,注册保荐代表人,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的项目包括力合科技(300800)IPO、中科信息 (300678)IPO、福鞍股份(603315)IPO、东方通(300379)IPO、京威股 份(002662)IPO、星星科技(300256)IPO 和凯莱英(002821)非公开发行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付林、韩东、司子健、李泽众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3-1-3 成立日期 1997.08.11 上市日期 2014.01.28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方通 股票代码 300379 法定代表人 黄永军 董事会秘书 徐少璞 总股本 455,273,8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22 层 联系电话 86-10-82652668 公司电子信箱 tongtech@tongtech.com 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455,273,832 股,具体股本结构如 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所占比例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 427,716,893 93.95%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27,556,939 6.05% 三、股份总数 455,273,832 100.00% (四)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1-4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黄永军 36,190,823 7.95% 27,143,11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16,538,906 3.63% - 员工持股计划 朱律玮 7,812,159 1.72% - 朱海东 7,403,031 1.63% - 吴志辉 5,819,939 1.28% - 李惠敏 5,024,000 1.10% - 李宁 4,443,755 0.98% 牛合庆 4,321,988 0.95% 邓强 3,683,112 0.81%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13,800 0.75% - 合计 94,651,513 20.79% 27,143,117 注:上述股东中,股东吴志辉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5,498,339 股;股东李惠敏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 有 5,024,000 股;股东邓强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3,683,112 股;股东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3,413,800 股。 (五)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利润分配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 额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 发行人于 2014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发前最近一期 产额 末(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额是 20,198.93 万元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2014 年 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11,152.27 2015 年 1 月 定向增发 28,506.24 历次筹资情况 2015 年 1 月 定向增发 13,699.99 2016 年 7 月 定向增发 81,451.63 合计 134,810.13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11,581.35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201,442.91 (万元) 3-1-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228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 华审字[2020]008227 号、大华审字[2021]001088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2021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主 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合计 2,351,296,635.74 2,432,906,395.28 2,156,223,097.44 2,032,227,418.37 负债合计 336,867,512.96 390,750,445.20 500,920,997.95 609,910,140.90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014,429,122.78 2,042,155,950.08 1,655,302,099.49 1,422,317,277.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14,429,122.78 2,042,155,950.08 1,655,302,099.49 1,422,317,277.4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08,317,937.29 640,337,778.89 499,969,903.75 372,052,345.23 营业利润 -21,837,944.16 263,726,679.47 153,276,718.14 126,632,188.69 利润总额 -21,749,232.09 258,690,433.15 153,131,334.26 126,460,215.35 净利润 -7,922,046.93 244,364,630.30 141,291,862.35 122,168,567.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922,046.93 244,364,630.30 141,291,862.35 122,168,567.1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0,316.96 123,413,134.54 87,587,633.51 126,655,576.9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4,698,638.12 -182,453,473.40 -133,237,290.34 -362,558,989.2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21,569.49 25,405,607.73 26,042,085.62 8,995,415.84 3-1-6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1,870,524.57 -33,634,731.13 -19,607,571.21 -226,907,996.4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1,658,466.19 313,528,990.76 347,163,721.89 366,771,293.10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3.07 2.98 2.00 1.57 速动比率(倍) 2.74 2.75 1.94 1.49 资产负债率(合并) 14.33% 16.06% 23.23% 30.01%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间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21 年 1-6 月 -0.39 -0.02 -0.02 归属于母公司 2020 年度 13.01 0.88 0.86 所有者的净利 润 2019 年度 9.37 0.53 0.52 2018 年度 8.10 0.44 0.44 2021 年 1-6 月 -1.19 -0.05 -0.05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2020 年度 8.91 0.60 0.59 母公司所有者 2019 年度 7.91 0.45 0.44 的净利润 2018 年度 7.02 0.38 0.38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具体而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 日: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3-1-7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首次申报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质量控制部门审核过程 在项目执行期间,保荐机构质控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项目 进行事中管理和控制。 2021 年 5 月 18 日,保荐机构的 1 名质控部专职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关 注项目进展情况,就项目重点问题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质控部专职人员出 具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现场核查报告》。 2021 年 5 月 18 日,根据项目组的预审申请,质控部审核人员向项目组出 具了预审意见。项目组针对质控部预审意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 础上对预审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1 年 5 月 25 日,质控部组织召开本项目的预审会,质控部对本项目拟 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听取了项目组对于重要问题的答复。项目组根据预审 会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重点核查和材料更新。项目通过质量控制部预审和工作 底稿验收后,经质量控制部主管同意,质量控制部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质量控制报告》等内核委员会会议申请文件呈报 内核团队。 3-1-8 2、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一创投行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合规内核部内设内核团队作为常设内核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 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1)内核团队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合规内核部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核。内核专员在 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本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对内核审核意见回复无异议后,2021 年 5 月 28 日内核团队组织召开了项 目问核会,内核负责人和保荐业务负责人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 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项目组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针对问核会的关注 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核查。内核团队在确认问核会相关问题已落实完毕, 相关合规程序已完成,并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与内核意见 2021 年 6 月 1 日,一创投行召开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对北京东方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内核委员对申 报材料进行了充分讨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相应的陈述。会后,项目组成员对内 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进行了相应落实,并将落实更新情况向内核团队予以书面说明, 并经内核团队审核确认。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同意推荐北京东方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首次申报后的内部审核程序 依据本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定,对本项目定期报告更新、交易所 问询函回复履行了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1、质量控制部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项目在监管机构审核阶段,质量控制 部对相关文件在对外报送或披露前进行书面审核,审核事项包括相关意见和推 3-1-9 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完备。 2、内核部门审核程序:项目在监管机构审核阶段,除须履行内核委员会会 议集体审议程序外的材料和文件,均由内核团队书面审核后对外提交、报送、 出具或披露。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一创投行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后认 为: 东方通具备了《证券法》、《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条件,其全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 公司持续发展。一创投行同意作为保荐机构保荐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 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 2020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 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发行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3-1-12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方案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记录、决议,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 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 况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最终需由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因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3-1-13 和变相公开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级平台建设 3-1-14 项目、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投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 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2 名,分别为中移资本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永 军先生。 4、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 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 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1-1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5.37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总股本 283,801,208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 增 6 股。鉴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价格由 35.37 元/股调整为 22.03 元/股。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与中移资本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移资本承诺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东方通股票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 条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黄永军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形。 3-1-16 (三)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853.2909 万股(含 3,853.2909 万股),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项之规 定。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且前次募集 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亦未发生变更并按计划投入,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被广泛运用于政务、金融、电信、交通等众多行业,因此公司所处行业 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较高的正相关关系。尽管我国 2021 年上半年 GDP 同比 增长 12.7%,逐渐走出因去年疫情带来的宏观经济低谷。但国际环境依旧错综复杂, 国际贸易摩擦风险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还在疫情影响下恢复缓慢,我国宏观经济增 速亦面临下行压力加大的风险。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 放缓或停滞,下游行业的消费能力将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行业及公司的 经营与发展。 2、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 复工、限制物流和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措施。公司采取严格的全公司层面的防护措施, 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仍不同程度地受到政企客户延期开工、延期招投标等影响。目前, 3-1-17 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控制,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反复情况,境外输入病 例的压力仍然较大。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再度暴发,或国外疫情在短 期内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可能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属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主营的基础软件和信息安全业务 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国内基础软件中间件领域,IBM、Oracle 等国外软件企业 仍然所占市场份额最高。与国际知名软件厂商相比,公司在技术研发实力、市场培育、 产品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随着软件国产化及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 软件基础平台市场成长迅速,行业景气度的提升使得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的规模和竞 争力不断提高,同时市场新进入的竞争者会逐步增加。 (二)业务与经营管理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面临人员流动大、知识结构更新快 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 新依赖于优秀的研发人员,如果出现核心人员流失、人才结构失衡的情况,将对公司 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研发风险 基于软件技术的研发规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在创新成果和开发周期上存在 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研发难度较大,研发周期较长,开 发环节中的个别难题有可能影响最终产品的研发进度,使新产品的推出时间出现滞后; 另一方面,即使新技术、新产品顺利开发完成并推向市场,也有得不到市场和客户足 够认可的风险,导致新技术、新产品推出后的经济效益与预期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如 果公司在技术开发方向决策上出现失误,未能在前沿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未能及 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未能正确把握市场动向并顺应市场需求变化,或未 能及时将最新技术运用于新产品的升级和开发等,可能导致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的现 有地位。 3-1-18 3、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的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等进一步扩张,公司目前拥有东方通网信、 东方通软件、泰策科技、数字天堂、东方通宇、东方通泰等多家全资子公司,业务涉 及基础软件、大数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急安全、5G 应用、工业互 联网安全业务,集团化发展趋势已经显现。公司在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 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平仓风险及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永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黄永军直接持 有公司 36,190,823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的 7.95%,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黄永军虽然暂未质押所持公司股票,但黄永军计划将 所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质押贷款。若未来出现质权人行使股票质权之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面临股票平仓风险,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会 被进一步稀释,则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中国移动订单波动的风险 中国移动是公司的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对中国移动(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 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8,141.63 万元、11,721.07 万元、14,373.74 万元和 3,331.61 万 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88%、23.44%、22.45%和 15.99%,整体保持在 较高的水平。如果未来因为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交货周期以及价格不符合中国 移动的要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中国移动的订单,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2、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客户群体以政府、电信运营商、金融、交通等领域客户为主,受其采用的预 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等影响,通常在一季度制定本年度全年的信息技术采购计 划和指标;在第二季度及第三季度上半段进行相关产品现场调研、邀请相关厂商进行 产品测试以及对入围厂商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季度下半段及第四季度 才正式确定所需采购产品并与中标厂商签订采购合同。由此导致公司的收入确认主要 3-1-19 集中在下半年,公司的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3、商誉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705.36 万元、105,948.69 万元、 105,948.69 万元和 105,948.69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为 85.46%、81.85%、77.03% 和 69.27%,主要为因收购东方通网信(原名:微智信业)和泰策科技形成的商誉合 计为 103,404.70 万元。若东方通网信和泰策科技未来期间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在 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与东方通网信和泰策科技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 回金额将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并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利润,对上市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扩大了股本、补充了资本金,资本结构更加稳健,但由于 营运资金改善、资本结构优化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幅可能 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 5、毛利率波动风险及较高毛利率不可持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5.41%、76.10%、79.94%和 87.71%,呈 逐年上升趋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变化,不能保持产品价格的稳定,或者成本控制不力,将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维持在较高水平。如果未来下游行业需求放缓、公司 竞争优势壁垒被打破,或者较好的市场前景吸引更多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进入,从而引 发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较高毛利率不可持续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级平台 建设项目以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结合行业及市场 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优劣势所确定的,符合公司现有定位及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 3-1-20 建设和建成后,对公司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人才储备及销售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虽然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但 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在管理、技术、人员、渠道及客户储备等方面准 备不足,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相关产品的研发进度、市场推广、竞争力不及预期, 或外部市场及政策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及合理性预测的 基础,以及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实施募投项目之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 级平台建设项目财务评价计算年限共 12 年,其中建设期 3 年,生产经营期为 9 年。 本项目启动建设后第 4 年开始投产,第 4 年达产率为 50%,第 5 年达产率为 100%。 财务评价年限内预计年均销售收入 16,800 万元,预计新增净利润为 6,895 万元。 尽管该等预期收益系公司结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及竞争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等 因素做出的谨慎、合理估计,经过了较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项目建设、人员招 募、市场开拓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则募投项目新增销售量未来可能低于盈亏平衡点或达不到预期状况,可能导致募投项 目的销售收入和税后利润无法达到预计效益估算的水平,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存在 无法如期实现的风险。 3、募投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结合业务研发需求、自身技术储备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对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研发项目作出了较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募集资金投资于基于人 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台建设的研发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且有利于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后续相关软件产品研发效率的提升。但是,该研发项目对公司项目人 员、技术储备以及各阶段的研发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要求较高,且项目周期较长,存 在一定的研发失败的风险。 3-1-21 (五)与战略投资者相关的风险 1、引入战略投资者失败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中国移动的全资子公司中移资本作 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以2021年6月30日总股本为基准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数量上限测算,发行完成后,中移资本持有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59%,成 为公司战略投资者。 公司已与中移资本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中移资本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 方可实施。不排除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不同意本次发行导致上述协议无法 顺利履约,本次发行方案因此终止。若本次发行和引入战略投资者失败,发行人将无 法及时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级平 台建设项目”、“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可能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和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战略合作协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 移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对中移资本及中国移动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 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战略 合作协议》的最终效果视双方在市场、研发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开展情况而定,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未来中移资本及中国移动未能有效执行《战略合作协议》中 的相关内容,或者《战略合作协议》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效果未能达到预期,则可能对 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 定,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可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当税收优惠 政策期满后,若公司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将按照税法规定,自第二年开 3-1-22 始适用 25%的税率,对公司的利润水平会产生不利影响。 2、股市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 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 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 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财产、人 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加额外 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4、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部分)分别为 1,931.24 万元、2,605.03 万元、9,513.17 万元、1,916.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5.19%、5.21%、14.86%以及 9.20%。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较高,获取政府补 助的项目大多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作为高新科技企业,公司需要持续进行高比 例的研发投入,如果未来政府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导致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 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产业政策大力支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是 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核心支撑。建设强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我国构 建全球竞争新优势、抢占新工业革命制高点的必然选择,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 支持软件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 2016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要提高基 3-1-23 础软件和重点应用软件自主研发水平,在基础软件等关键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强调了对金融、能源、 交通、电子政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实施重点保护的要求,进一步拉动国内网络 安全产业的内需增长。此外,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 兴产业的发展规划,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势必带动对基础软件和网络信息 安全产业的需求。 2、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关键节点,面临传统要素 优势减弱和国际竞争加剧双重压力,面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等多重挑战,面临全球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与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历史交汇, 亟需发挥信息化覆盖面广、渗透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培育发展新动能,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从供给侧看,推动信息化与实体经济深度融 合,有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 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需求;从需求侧看,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创新数据 驱动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有利于促进消费者深度参与,不断激发新的需求。 3、5G、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应用将进一步激发行业需求 随着 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和 应用,信息的获取方法、存储形态、传输渠道和处理方式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作为在 整个软件技术体系中起到关键支撑作用的中间件产品形态愈发多样,并发挥着不可替 代的作用。与此同时,网络结构的复杂化、用户的爆炸性增长、数据的快速膨胀增加 了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的难度,企业面临新技术不断涌现且日趋复杂的网络环境,对网 络信息安全的需求将被进一步激发,中间件和网络信息安全行业都将步入加速创新、 快速迭代、群体突破的爆发期。 4、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持续推进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并提出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发展自主 可控关键技术和国产化应用是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信息技术应 3-1-24 用创新产业包含了从 IT 底层的基础软硬件到上层应用软件全产业链的安全、可控, 当前各地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融合发展正在提速。在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 展的持续推动下,国产中间件和网络安全厂商都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 展前景。 (二)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创新是东方通的发展源泉,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除了通过整合业务板 块、优化管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品牌建设、拓宽营销产品线等举措提升公司 竞争力以外,还通过持续的商业模式及管理模式创新不断发展前进,立志成为一家“自 主可控,安全创新”的创新型企业。 1、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并致力于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 争力。 (1)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强,产品转化率高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核心技术研究与软件开发团队,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 90% 以上,除北京总部外,在成都、武汉、郑州、广州分别建有研发基地。公司拥有自主 研发的多项软件著作权和发明专利,近年来多次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的成果转化以及创 新基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①“数据+”方面 持续多年的积累与努力,公司在中间件核心技术上积累丰厚,技术和产品创新不 断。公司主导或参与制定了中间件、SOA、云计算与智慧城市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40 余项,积极承担多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任务,并参与国家政务信息资源交换 体系标准的编制;在基础中间件、数据共享和服务平台、容器云产品,以及行业领域 平台等方面累计发布 50 余款产品,并持续迭代升级,保持了产品在本领域的领先优 势;与优秀行业客户和上下游优势厂商深度技术合作,针对中间件、云计算,完善与 孵化产品,完成产业链上下游 200 多个产品兼容适配认证,以更好的支撑市场需求。 同时,产品研发在安全及云计算方向发力,启动各产品安全加固,按《信息安全技术 3-1-25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进行产品改造升级;启动各产品容器化版本研发,并推 出容器云相关解决方案。此外,基于公司数据共享交换的技术积累,在现有系列中间 件平台产品的基础上,加速在算力融合、流批融合、TA 融合、模块融合、云融合方 面的布局,发展出具备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仓、数据模型、数据计算、数据服务 化、数据安全、数据展现等一系列能力的数据中台产品。数据中台是东方通数据产品 发展体系的一次升华,是公司数据线产品发展的新阶段。 ②“安全+”方面 信息安全方面,公司以自主研发为核心,打造了高性能数据采集及处理技术、安 全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文字图片及视频识别深度学习技术、网络病毒检测等多种核 心技术。依托自主研发技术体系,在信息安全领域和内容风控领域形成了独特的解决 方案,包括互联网安全管控解决方案、不良内容管控解决方案、互联网僵木蠕病毒管 控平台、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管控平台、IDC/CDN 安全管理平台、IPv6 监测平台等。 凭借着公司在信息安全和内容安全领域的深厚技术实力,顺利通过了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和数据中心联盟组织的内容识别服务系统的测试,在文字图片及视频识别技术上, 得到了行业的认可,成为网信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针对诈骗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 配合国家政府部门提供反诈骗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先后在 IMS 领域和互联网 领域实现基于行为分析的大数据算法发现诈骗行为,并及时控制诈骗事件的发生,获 得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支撑与服务中心颁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治 理支撑与服务单位奖牌》。 网络安全方面,基于公司具备的大数据安全分析能力,与 AI 结合,实现人工智 能在网络安全的全新应用,除了面向公众互联网,还可以面向内网、物联网、工业互 联网等专网,设计定制化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包括视频日志审计、态势感知平台、资 产管理平台、安全管理平台(SMP),统一安全管理平台(4A),安全合规管理平 台等一系列产品和解决方案。 数据安全方面,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 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司结合自身在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 组织核心研发力量进行攻坚,在数据分级分类、数据使用管理、风险评估与处置、支 3-1-26 撑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陆续完成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的架构设计,以及数据 加密、数据脱敏、防泄漏、日志审计等相关工具和技术开发工作。 公司研发基于图形堡垒的视频智能审计产品,通过对视频样本标注,实现对海量 视频威胁样本的分类,为深度学习准备训练数据集,使用神经网络进行训练,获得威 胁检测模型,使用多模型融合,实现了对图形堡垒机录屏视频的全方位威胁检测、威 胁告警、用户行为画像、审计报告等功能。该产品填补了国内视频智能审计技术的空 白,体现了公司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在基础通信安全领域和应急管理领域核心技术增强。基于在自主产权和安全 领域的全面布局,公司 2018 年完成了对泰策科技的并购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 在基础通信和应急安全领域的竞争力。泰策科技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域名解析系统 (DNS)、应急管理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作为国内首家商用 DNS 解决方 案提供商,2005 年就开始进入了 DNS 市场,推动了国内 DNS 系统的商业化进程, 改变了国内主要依靠开源免费的 DNS 产品的局面。同时,深入研究应急管理信息化 业务,确立应急管理数据融合与应用业务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结合东方通既有的自 主基础软件技术优势,重点开发应急管理业务一张图产品。此外,从消费互联网的域 名解析(DNS)逐步进入工业互联网的标识解析领域,是公司的另一重要战略布局。 在该领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成功中标工信部 2019 年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 中的工业 APP 标识管理服务系统项目。 2、研发机制优势 公司与国内知名研究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推进产学研和人才培养机制。围绕公司 技术发展方向及产品研发需要,公司与四川大学、清华大学共同开展软件代码分析与 监测技术的研发,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针对中间件相关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与中 国科学院软件所等科研机构在集群、内存计算等方面进行合作,为后续产品完善升级 提供技术准备。 公司与北京邮电大学共建联合实验室,以信息安全领域的相关研究作为重点,主 要研究领域包括基于人工智能的文本分析与语义挖掘,图像处理、分析与识别,以及 信息内容安全技术等。 3-1-27 3、商业模式创新 公司上市以来,通过内生和外延的双轮驱动,围绕董事会制定的战略目标,改变 了上市之初以基础软件中间件作为唯一主业的局面。公司由原来的基础软件产品销售 加维保服务的模式,积极布局基础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应急安全、工业互联 网安全、军工信息化等业务领域。未来,公司仍将在商业模式上持续创新,提升公司 业绩与核心竞争力。 4、管理模式创新 公司通过持续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管理团队。目前已初步建 立集团公司管理体系,在初始基础软件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各业务板块的市场定位进 一步整合,并保持相互协同。公司通过不断完善、优化用人机制,建立科学的人力 资源管理体系,确定以价值创造为基础的薪酬与激励政策,通过强化激励机制和培 训体系吸纳与培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科技人才,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 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优势。管理模式的创新将为公司持续输送高质量人才和创新源 泉,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支撑。 六、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及环评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 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及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 1 20,078.40 20,078.40 级平台建设项目 2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台建设项目 20,373.84 20,373.84 3 补充流动资金 44,435.76 44,435.76 合计 84,888.00 84,888.00 3-1-28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备案机关指 导意见》,认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背景下的基础软件研发升级平台建设项目”和“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化能力平 台建设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北京 市实施细化规定所规定的需要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经核查,本次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无需进行项目备案及环 境影响评价。 (二)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文件要求的核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就相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未就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分别聘请一创投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 计机构。 经核查,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9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 审核程序,并通过一创投行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 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 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3-1-30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 李兴刚 内核负责人: 姚琳 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王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1 附件 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授权本公司张德 平、李兴刚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相关的各项保荐工作。 关于本授权书授权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督有关问题的 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1、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张德平女士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其他已完成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亦未担任其他申报在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李兴刚先生最近 3 年内曾担任力合科技(湖南)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凯莱英医药集团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其他申报 的在审项目为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3、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张德平、李兴刚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特此授权。 3-1-32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 李兴刚 法定代表人: 王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