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独立意见
由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
各方充分的沟通及审慎论证,我们认为公司拟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前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撤回申请文件,并在修改和调整方案后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
递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分别与黄永军先生、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移资本”)签订了《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和签订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3、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与中移资本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
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4、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与黄永军先生签订了《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鉴于黄永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此事项。
5、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 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
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
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
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
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釆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对该填补措施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高效的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因经 营发 展需 要, 公司 向花 旗银 行中 国有 限公 司 北京 分行 申请 额度 为人 民币
3,000 万元,无固定期限的综合授信,由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以上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永军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
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
为,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
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