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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5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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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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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
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提案函、授权委
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
不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通知

                                    6
各股东。股东会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
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
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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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正当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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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10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
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股东
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1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13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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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达”、“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起生效;董事会有权就本议事规则制定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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