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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
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业绩考核设
定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范贵福     程贤权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