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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2-04-2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并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目标
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净利润(A)
  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3.75亿元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3.0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亿元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A≥Am                                           100%

                An≤A<Am                                          80%

                  A<An                                            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事项股份支付

费用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A+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各行权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股票期
权行权/注销程序。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