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1,35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53 元/股。
独立董事:丁芸 范贵福 程贤权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