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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2、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修订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

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4、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5、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申请额度人民

币 3,000 万元综合授信,期限 3 年,具体业务品种和期限以北京银行最终实际审批为准,

并由实际控制人黄永军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以上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永军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

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

为,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
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的对

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

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