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199-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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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通/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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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199-8 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方通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东方通委托,担
任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
3.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方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调整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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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2.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受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
票期权1,198万份,行权价格为15.06元/股,授予日为2018年8月20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受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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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核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已离职,
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登记的合计9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89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66人。66
名激励对象经2018年度绩效考核后可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75.6万份,行权价格为15.06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9.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0年6月5日实
施完毕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96元/股。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11.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19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核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已离职,离职激
励对象已授予登记的合计60.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94.2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63人。63名激
励对象经2019年度绩效考核后可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47.1万份,行权价格为14.96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8月26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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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及《关于
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3.2021年6月11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
公司已于2021年6月9日实施完毕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
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516,500份调整为7,226,40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9.28元/股。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1年6月11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2年7月18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
于2022年7月15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19
元/股。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18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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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形
1.调整事由
2022年7月15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459,909,9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在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
完成后,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
P=P0-V=9.28-0.09=9.19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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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曲 凯
王 丽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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