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由于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永军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连带
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关
联交易公司为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
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