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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2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3-00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22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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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 人,代表股
份 116,256,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23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363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551,32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5.081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36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
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10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9%;
反对 2,1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7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213,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2941%;反对 2,14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
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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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10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9%;
反对 1,28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74%;弃权 86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213,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2941%;反对 1,2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22%;弃权 8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
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丽女士、罗聪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