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褚俊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律师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 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 路 11 号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76,660,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77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6,655,3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773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709,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7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3,703,6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7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 股份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 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王蔚松代表三位独立董事作了述职报告。 3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8.《2016 年度非职工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657,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0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3,300 6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