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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2-0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7-078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7)沪 02 民初 500
号、697 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 02 民初 30 号、35 号、57 号、63 号、765
号、782 号、856 号、891 号《民事裁定书》。
一、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1、原告:徐向州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9,978.55 元;
         (2)判令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沈俊伟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54,010.90 元;
         (2)判令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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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徐向州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原告徐向州在虚假陈述揭露日
之前已经卖出涉案证券,故应认定原告投资 300380 股票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
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沈俊伟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原告沈俊伟的交易行
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
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
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1、依照《若干规定》,徐向州案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徐向州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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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依照《若干规定》,沈俊伟案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俊伟投资损失
   37,807.63 元。
   (2)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驳回原告沈俊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50.27 元,由原告沈俊伟负担 345.08 元,由被告安硕信
息、高鸣、曹丰共同负担 805.1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
的 8 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 27 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撤诉涉及
的金额为 1,315.68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详见巨潮资讯网:2016-045)。27 名撤诉投资者此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2 日、2017 年 8 月 22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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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了(2017)沪 02 民初 30 号、35 号、57 号、63 号、765 号、
782 号、856 号、891 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准许 27 名投资者撤诉。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对于投资者提
起的诉讼,公司将继续会同律师团队积极地开展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在法律许可
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500 号、697 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30 号、35 号、57 号、63 号、
765 号、782 号、856 号、89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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