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2-1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7-080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7)沪 02 民初 691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692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李萍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萍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2,347.95 元;
2、判令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安硕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 :被告安硕公司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
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
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被告安硕公司的行
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被告安硕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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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原告李萍的交易行为
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信
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萍投资损失
15,643.56 元。
2、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8.7 元,由原告李萍负担 107.61 元,被告安硕信息、高鸣、
曹丰共同负担 251.0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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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69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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