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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2-2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7-08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 15 份民事裁定书,(2017)沪 02
民初 37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37、41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47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47-49 号《应诉通知书》)、(2017)
沪 02 民初 154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154-158 号《应诉通知书》)、159 号
(对应(2017)沪 02 民初 159-163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379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379-381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
初 383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383、385、386、388、389 号《应诉通知书》)、
(2017)沪 02 民初 592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592、594、595、号《应
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677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677-680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682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682、
684-686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721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721-725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726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727、730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726 号之一(对应(2017)沪
02 民初 726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731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731-733、764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855 号(对应(2017)
沪 02 民初 855 号《应诉通知书》)、(2017)沪 02 民初 1176 号(对应(2017)沪
02 民初 1176-1184 号《应诉通知书》);《上诉状》。
一、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 15 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 56 名投资
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13,150,962.14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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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行为存
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详见巨潮资讯网:2016-045),56
名撤诉投资者此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4 月 21 日、5 月
31 日、6 月 2 日、8 月 2 日、8 月 21 日及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披
露。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了(2017)沪 02 民初 37 号之一、47 号之一、154 号、159 号、
379 号之一、383 号、592 号之一、677 号之一、682 号之一、721 号、726 号、
726 号之一、731 号、855 号、1176 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准许 56 名投资者撤
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对于投资者提
起的诉讼,公司将继续会同律师团队积极地开展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在法律许可
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原告:熊海明、郑召元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 381,825.4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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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熊海明、郑召元在虚假陈
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涉案证券,故应认定原告投资 300380 股票的损失与被告
虚假陈述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熊海明、郑召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收到《上诉状》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上诉状》,自然人徐向州
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字 697 号《民事判决书》,现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本次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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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字 697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支持上诉人徐向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
9,978.55 元。
    2、由被上诉人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上诉事项属受理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37 号之一、47 号之一、154 号、
159 号、379 号之一、383 号、592 号之一、677 号之一、682 号之一、721 号、
726 号、726 号之一、731 号、855 号、1176 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726 号《民事判决书》;
3、《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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