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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2-0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今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
沪 02 民初 27-29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慧红、邱小玲、解玉保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748,551.2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5 日,安硕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 号),由于中国证监
会认为安硕公司行为存在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
安硕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
项。
       四、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
       (一)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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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钟新凤等 2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741,766.59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毛腾等 2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8,899,733.5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葛云辉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11,950.0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李秀荣等 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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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4,465.2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燕玲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37,081.25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琳君等 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11,888.53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锁英等 8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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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412.4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志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6,412.80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志良等 3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88,403.68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八)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文式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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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4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俊伟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1,773.61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刘玉红等 30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202,753.91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周道冲等 15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鸣
    被告三:曹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133,690.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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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一)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思广鸿等 2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6,421.35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二)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健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90,902.76 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三)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战勇等 64 名诉讼当事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
26,645,599.0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四)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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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赛宗林等 18 人及北京利丰宏拓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4,135,815.6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熊英等 37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311,584.4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高鸣、曹丰对被告安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五)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小伟、钱光新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281,56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 本次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
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本次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
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沪 02 民初 27-29 号,共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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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起诉状》3 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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