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1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8-008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或“安硕信息”)
于今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7)沪民终 456、457
号(对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43、51 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公开审理并已
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玲、钟新凤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7)沪 02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
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由于双方均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初 43 号民事判
决,故上诉请求分别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依法撤销(2017)沪 02 民初 43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侯湘的
原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侯湘承担。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湘
(1)撤销(2017)沪 02 民初 4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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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侯湘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上诉人侯湘 13,308 元。
(2)由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安硕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宝玲、钟新凤、侯湘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
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孙宝玲、钟新凤、侯湘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
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孙宝玲、钟新凤、侯湘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
因素。
2、上诉人侯湘:
一审法院酌情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一审法院认定该
比例是 30%,上诉人侯湘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
举证要求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们认为市场风险是正常存在的,司法
解释规定可以扣除的是系统性风险,法院需要考虑的是是否有系统性风险。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
硕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
的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
的上诉理由和上诉人侯湘认为 30%的扣除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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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78.22 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46.76 元,由上诉人侯湘负
担 131.4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17)沪 02 民初 43、51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预计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 456、45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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