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8-059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9 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复旦科技园 23 层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5,776,4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13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776,2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1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824,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9.3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24,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9.33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76,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4,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鸣、高勇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4,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清算解散并注销进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鸣、高勇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4,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恒和褚俊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