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2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9-020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8)沪 74 民初 946、947 号《民
事判决书》。


一、《民事判决书》(2018)沪 74 民初 946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展桥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5,342,197.8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1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
卖出涉案证券,故应认定原告投资 300380 股票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前不存
在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展桥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民事判决书》(2018)沪 74 民初 947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曲道钢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08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交易
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
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1,073,009.10 元及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
1,073,009.10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安硕信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520.00 元,其中由原告负担 145.00 元,由被告安硕信息
负担 14,375.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于规定时间内就上述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
诉状》。请求撤销(2018)沪 74 民初 947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
诉讼请求。


                                        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 份;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