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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裘志昊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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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在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78
号 9 号楼 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75,781,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3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781,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37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29,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29,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34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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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
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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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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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 《2018 年度非职工监事薪酬的议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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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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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1.《关于使用限制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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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党江舟



                                           经办律师:

                                                           王恒

                                           经办律师:

                                                          裘志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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