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裘志昊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在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78 号 9 号楼 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75,781,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3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781,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37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29,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29,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34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 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3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4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 《2018 年度非职工监事薪酬的议案》 5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11.《关于使用限制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8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9,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党江舟 经办律师: 王恒 经办律师: 裘志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