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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09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26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或“安硕信息”)
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86 号、88
号、95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对应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 74 民初 1363 号、
(2018)沪 74 民初 1242 号和(2018)沪 74 民初 1274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公开审理并已
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学、刘晓军、黄荣喜。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永学、刘晓军和黄荣喜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
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刘永学、刘晓军、黄荣喜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
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刘永学、刘晓军、黄荣喜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
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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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
硕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
的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
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52.26 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18)沪 74 民初 1363 号、(2018)沪 74 民初 1242 号
和(2018)沪 74 民初 1274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
及其规定预计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就上述判决,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拟提出
再审申请,以期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86 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88 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95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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