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7-0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5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387、396 号《民事判
决书》和(2020)最高法民申 2555、2561 号《民事裁定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387、396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盛等 5 人。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
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
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
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


                                        1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
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175.44 元,
   由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民终 387、396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二、《民事裁定书》2020 最高法民申 2555、2561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军、刘永学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二)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
    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原判决认定安硕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被申请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具有证据支持;
    2、被申请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并非导致其亏损的重要因素;
    3、原判决在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已合理扣除由市场风险所导致的
投资者损失部分。


                                         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安硕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三)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并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支付了相关款项,本次诉讼对公
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387、396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最高法民申 2555、256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