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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7-15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5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393 号《民事判决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393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丹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
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投资损失
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了安硕公司的
虚假陈述行为,故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安硕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
投资损失 30%扣除比例明显过低,以及系投资者自身非理性投资造成全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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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74 元,由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民终 393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已
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二、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39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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