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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2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6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通知于 2020 年 8 月 16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
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 23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和通讯方式
表决。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翟涛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
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见 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
制, 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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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见 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
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
与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见 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并认为:列入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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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见 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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