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与核实,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所有担保均为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
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
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鸿高                       李刚                         孙奉军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