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8-31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66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民事判
决书》、(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沪 74 民初 696、705、
706、711、722 号《民事调解书》。
一、《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小菊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41,643.2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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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
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交易
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
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安硕信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9142.39
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安硕信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841.07 元,其中由原告负担 647.62 元,由被告安硕信息
负担 193.4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对(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已
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入公司损益表。
二、《民事裁定书》(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了(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 1 名投资者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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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
三、《民事调解书》(2020)沪 74 民初 696、705、706、711、722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孙小丽等 26 人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010,932.7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
被告安硕信息在多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与现实状况不符,存
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被告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
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安硕信息的行为严重误
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被告安硕信息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
原告投资发生损失。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分别赔偿损失共计:2,590,874.43 元;
2、 原告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共计 21,054.72 元;
3、 本协议签订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及案外人高鸣、曹丰主张任何权益;
4、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次调解的过程及调
解协议内容;
5、 各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法院调解情况,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相关诉讼赔偿损失进
入公司损益表。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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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020)沪 74 民初 2116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沪 74 民初 705 号《民事裁定书》;
3、(2020)沪 74 民初 696、705、706、711、722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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