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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全部结案的公告2020-12-02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83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全部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近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沪民终 612 号《民事
裁定书》。


一、《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终 612 号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印等 4 人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
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 30%的
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
    2、被上诉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安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准许。
(四)诉讼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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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硕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255.14 元,减半收取 2,127.57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误导性陈述”而收到的所有重大诉讼案件全部结案完毕,并及时执
行了法院的裁定、调解或判决。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 2019 年及以前年度
财务报告中合理预估并计提了赔偿损失,“结案赔偿金额”大于“预计赔偿金额”
合计 35.35 万元计入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外支出中,未对 2020 年度经营成果
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关于公司因“误导性陈述”责任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二、备查文件
1、(2020)沪民终 61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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