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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硕信息: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陈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抗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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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
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
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即腾
讯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
午 10 点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1,160,41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5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0,609,41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15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1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913%。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同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2.00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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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3.00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4.00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5.00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6.00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7.00 《关于 2022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5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弃权 0 股(其中,因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5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8.00 《关于 2022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5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5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9.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60,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10.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11.00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60,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1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1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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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党江舟




                                    经办律师:
                                                          王恒
                                    经办律师:
                                                           陈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