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3-17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万怡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
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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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
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10 点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复旦科技园 2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3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9,017,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3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9,013,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37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1,46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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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7,66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同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高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2.候选人:选举翟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3.候选人:选举姜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4.候选人:选举刘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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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5.候选人:选举张怀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06.候选人:选举虞慧晖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高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1.02.候选人:选举翟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1.03.候选人:选举姜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1.04.候选人:选举刘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1.05.候选人:选举张怀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1.06.候选人:选举虞慧晖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
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刘建国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2.02.候选人:选举董希淼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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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候选人:选举李刚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刘建国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2.02.候选人:选举董希淼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2.03.候选人:选举李刚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
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孙丹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02.候选人:选举陈海青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9,01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孙丹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3.02.候选人:选举陈海青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
案获得通过。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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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党江舟
经办律师:
王恒
经办律师:
万怡敏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