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溢多 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年 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公司将继 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一飞 李安兴 朱祖银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