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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虹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
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必
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逐一对
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意见。

    2、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上的人
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244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 万份股票
期权。

    6、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意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 万份股票期权。

    7、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占预留授予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总数的
                                   数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1.00        100.00%         0.36%
           (48 人)
           合计(48 人)               61.00        100.00%         0.3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9.95 元/股。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i.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7.69 元;

    ii.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9.95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
予的股票来源、预留授予对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
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
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荣胜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郑晴天        律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